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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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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禁止哪些婚姻相关行为
根据《婚姻法》第3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三条、条三十二条、要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款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如果涉及财产和子女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2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