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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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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财非法采矿 触刑律悔之已晚
时间:2017-08-21 【转载】
11月24日,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采矿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的退赔款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1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伙同同案人赖某、刘某、刘某某、胡某(均已判刑)等人在位于大柏乡院溪村的瑞金锐华畜牧业有限公司内的一处山上(1号矿堆)发现土质中含有稀土矿,他们经商议后决定对这一矿堆进行开采。2011年7月,赖某以出资113000元占38%的股份,刘某、刘某某、胡某以每人出资68000元分别占19%的股份,被告人陈某作为技术员以出资10000元占5%的股份,共同投资购买采矿设备,对瑞金锐华畜牧业有限公司内的1号矿堆稀土矿进行非法开采。至2011年11月被瑞金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发现并被制止时,1号矿堆稀土矿已被大量非法开采破坏。经鉴定,1号矿堆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653920元。
瑞金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擅自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65392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赔,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