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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两次传唤拒不到庭 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时间:2017-08-21  【转载】

6月12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蓝某与被告罗某为朋友关系,2014年9月15日,被告罗某向原告蓝某出具借条一张,写明 “今借到蓝某人民币300000元整,借款用于公司周转,借款时间2014年9月15日,于2015年9月15日前归还”,借条并未约定利息。2016年9月12日,蓝某委托其父亲蓝某某将罗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罗某归还借款300000元,并从诉讼之日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被告罗某因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审理时,被告蓝某、罗某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蓝某代理人其父蓝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一张数额30万元的借条,但未提交转账记录等其他证据,对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还本付息等也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法庭遂要求蓝某必须亲自到庭接受法庭询问,但经第二次传唤后蓝某本人依旧不到庭,也未补充其他证据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本案中,蓝某本人经法庭两次传唤拒不到庭,仅向法庭提交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难以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据此,上犹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蓝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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