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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拒不腾房阻执行,女子被判刑一年

时间:2017-08-21  【转载】

 被执行人徐丽有房产可供执行,却三番五次拒不配合、阻挠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终受到法律制裁。6月27日,石城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徐丽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夫妻双方因借款纠纷被起诉


被告人徐丽与黄某于2000年7月28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13日登记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在2012年11月16日至2013年11月25日期间先后向熊某、揭某、吴某借款共计人民币800000元。2014年1月15日,黄某、徐丽将原夫妻共有财产中的座落于石城县琴江镇的房屋一套的所有权,从黄某名下过户至徐丽名下。黄某借款后并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上述债权人的借款本息。揭某、吴某、熊某于2014年度分别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和徐丽归还借款本息。该院在2014年先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徐丽和黄某归还揭某、熊某借款700000元及其利息;判令黄某归还吴某借款100000元及其利息。诉讼期间,该院并依揭某的申请于2014年2月28日查封了所有权人为徐丽的位于石城县琴江镇的房屋一套。


拒不迁出查封房屋阻碍执行


上述判决生效后,徐丽和黄某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揭某、吴某、熊某便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黄某一直在外无法联系,该院遂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告人徐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限其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黄某和徐丽并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该院便于2015年5月25日裁定拍卖徐丽所有的位于石城县琴江镇的房屋,以清偿上述债务;但徐丽拒绝配合该院的执行工作致该房屋无法进行拍卖。2015年7月9日,该院发出(2014)石法执字第418号迁出公告并予以张贴,责令徐丽于2015年9月1日前迁出该房屋。但被告人徐丽拒不迁出该房屋,阻碍该院的执行。2015年9月17日,该院决定对徐丽司法拘留十三日。徐丽被拘留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工作腾出该房屋,该院遂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徐丽释放后未归还上述申请执行人借款,亦拒绝腾空该房屋。2016年3月的一天上午,该院执行干警在石城县琴江镇某理发店找到徐丽,在向其出示相关证件,说明执行事项和要求后,徐丽从理发店内拿起一把理发刀架在脖子上,以自杀相威胁抗拒执行。执行干警为避免发生恶性事件而撤离现场。此后,徐丽逃离石城并更换手机号码,该院执行干警经多方查找均未找到徐丽和黄某,致使上述案件无法执行。


幡然醒悟悔已迟


被告人徐丽归案后,其家属主动于2017年2月8日将该院裁定拍卖的位于石城县琴江镇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交至该院。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徐丽及其家属主动迁出该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至该院。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丽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徐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将该院已裁定拍卖的房屋腾空,并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钥匙交至该院,有利于该房屋的处置,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有悔罪表现,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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