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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新车突发自燃被损毁 销售商被判赔偿车主27万余元
石城法院网讯 刚买六个月的新车停在住所院内凌晨发生自燃,车主李某与销售商多次协商赔偿无果,最终将销售商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认定汽车销售商应为此事承担责任,判令销售商赔偿车主李某各项损失27万余元。
2014年8月,李某在石城县某汽车销售商处购买一辆迈腾轿车,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随后,该汽车销售商从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处购得迈腾小轿车一部,并于9月5日向李某交付了车辆,实际收取李某首付款、抵押贷款共计248650元,李某另自行办理了车辆上牌手续,支出车辆购置税、交强险保费及号牌工本费等。2015年3月6日李某将小轿车停放在住所院内,次日凌晨2时30分许,李某邻居发现该轿车起火燃烧,随即拨打119和110报警电话。石城县公安消防大队赶到后将火扑灭,但该车已整车烧毁。事后经公安机关走访调查,未发现有人为纵火和自然灾害引起车辆起火的迹象。石城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轿车起火原因为汽车自燃。因车主、销售商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汽车销售商赔偿损失27万余元。
诉讼中,本院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涉案车辆的起火原因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意见补充函内容为:经现场调查,涉案车辆为停止状态起火,未发现涉案车辆存在与其它客体物发生接触碰撞的痕迹特征;对车辆残留物进行实验室检测,未检见汽油、煤油、柴油及其残留物成分,可排除因汽车本身气路故障、油路故障及外来助燃剂导致车辆起火的可能;对车辆驾驶室后部线束进行勘察,线束存在缺失现象,根据现场燃烧痕迹及其实验室检测,不排除驾驶室右侧后部线束故障导致车辆驾驶室右后侧及其发动机舱保险盒两个位置起火。
庭审中,汽车销售商辩称,车主应当起诉汽车生产商或保险公司,同时认为车主并不能充分证明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商品销售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现有证据,排除车辆以外原因导致起火后,可认定涉案车辆起火原因系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根据相关证据,酌定扣除该车辆合理使用费用6000元,两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金额为271814.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