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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挥霍没钱还款 老赖拒执被判徒刑

时间:2017-09-23  【转载】

 俗话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做人必须做到言而有信,方能取信他人,立足于世。然而福清一男子谢某在获得补助资金后却选择挥霍钱财而不偿还自己拖欠的商业伙伴吴某的货款。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谢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7月10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对谢某与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谢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某货款人民币451197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谢某明知应履行上述还款义务而一直未履行。2015年7月28日,谢某与福州植物园签订禽畜养殖污染拆除协议书,拆除其经营的养猪场,并将获得人民币288633.93元的补助资金。

    2015年11月5日,福清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吴某的强制执行申请,后通过邮寄及公告方式向谢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谢某得知其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后,为获取上述补助资金并不被发现,遂重新在另一银行开立账户,并于2016年1月13日收到补助资金人民币288633.96元。谢某收到上述补助资金后,始终未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报告该笔款项,亦未将该款项用于偿还吴某货款。谢某在收到上述补助资金当日至16日,即取现人民币16.2万元、转账人民币11万元,余款继续用于消费、转账等,至5月31日仅余400多元。2016年8月15日,福清市人民法院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谢某将上述款项人民币288633.93元上交。谢某以已将上述款项还给其他人为由,而未上交,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2017年4月18日,谢某在泉州市某商务酒店被福清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的证言,福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福州植物园畜禽养殖污染拆除协议书,补助资金分配表,付款单,银行进账单,EMS快递详情单,公告,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抓获经过证明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谢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谢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该条文中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

     那怎样才算法律规定中的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下列情形就属于“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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