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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生意途中被撞身亡 合伙人无过错酌情补偿

时间:2017-11-17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吴琦 许东波)  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合伙人在去谈生意的途中出车祸身亡,是否应当予以补偿?近日,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合伙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补偿原告4万元。

  被告李某与原告江某合伙从事贩卖鸡蛋生意。2016年7月,江某在开车前往张某家的鸡场拉鸡蛋过程中发生车祸死亡。经查明,江某属酒后驾驶及逆向占道行驶,交警认定江某与事故另一方彭某均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彭某先行赔付江某亲属96000元。后经法院判决,确定江某死亡造成各项损失合计774804.35元,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82000元,剩余296804.35元由江某自己承担。江某家属认为江某系在执行合伙事务途中死亡,李某作为合伙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求李某给付江某死亡补偿款148402.18元。双方经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李某与江某合伙从事贩卖鸡蛋生意,属个人合伙。江某去拉鸡蛋途中死亡,属执行合伙事务而死亡。被告李某对死者江某的死亡虽无过错,但江某是为谋取合伙共同利益的过程中死亡,故被告李某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江某发生交通事故有其自身喝酒、占道等原因,交警部门亦认定江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法院判决江某自行承担296804.35元。原告以该自行承担的责任份额来认定自己的损失标准,主张被告给付148402.18元无法律依据的,对原告的该请求不予支持。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酌情认定被告李某补偿给付原告人民币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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