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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员工上班时见义勇为致残可享受工伤待遇

付某系某公司员工。不久前一个晚上,他在上班时突然听到院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外有人高喊“救命”,遂迅速跑了过去。发现一名持刀歹徒正在抢劫一名女性,他奋不顾身驱赶劫匪被捅伤。付某为此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
因劫匪被判刑但无力赔偿损失,他只好寻求工伤保险待遇,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其并非在工作场所、也并非由于工作原因受伤,事先也没有取得领导同意甚至根本没有报告,故其只能找劫匪或被劫女性索赔。付某为此咨询该说法是否正确。
法律人士表示,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应给予付某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二)项指出:“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 8条第(六)项规定得更为明确:“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中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只要职工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则不论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是否由于工作原因,都应按工伤对待。
公共利益包含着每一个人的合法利益,其最大特征是面对不特定的人。本案中,在被劫女性处在危险境地时,挺身而出的付某并不知道其身份,也不知道具体情况,故相对于付某来说,被劫者属于不特定的人,其见义勇为无疑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工伤。
相关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按工伤处理。即本案中公司必须给予付某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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