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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如何确定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所谓雇佣关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劳动争议通常由劳动者提起。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事实用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用工。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系,是指雇员接受雇主的委托或者指示从事某项劳务活动,雇主按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法律关系,其表现形式一般为约定完成某项劳务活动,用工期限较短,并及时结清劳务费用。而劳动关系,则指用人单位招用职工,使职工成为该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并定期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劳动保护的社会关系。如何确定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下面看具体的案例分析。
王某开办了一家预制板厂,该厂一直未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也没有营业执照。易某间断性地在此做工,工资报酬计件支付,月底一次性付清。后来易某离职时未获报酬,遂咨询,他与该厂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他该通过什么途径索要报酬?
说法:法律人士认为,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接受雇主的委托或者指示从事某项劳务活动,雇主按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法律关系,其表现形式一般为约定完成某项劳务活动,用工期限较短,并及时结清劳务费用。而劳动关系,则指用人单位招用职工,使职工成为该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并定期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劳动保护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成立的劳动法律关系,也包括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非法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与其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之间形成的非法用工关系。
易某在王某处做工相对比较稳定,并受其安排,且做工期限相对较长,王某、易某之间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征。故双方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因王某在经营预制板厂的过程中至今没有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用工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用工行为属于非法用工。
庭审中,防水材料公司辩称张某并非其职工,对张某提交的录音、证人证言、工服等证据均不予认可。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的举证能力较之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劣势地位,不能对劳动者的举证要求过于苛刻。本案中,在公司否认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张某提交了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协商赔偿事宜的录音材料,录音内容清晰明了。另外,张某还提交了印有该公司字样的工服以及证人证言。张某作为劳动者在举证能力明显弱于公司的情况下,已尽到了充分的举证责任,张某的举证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公司对以上证据均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交相反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仲裁委遂确认张某与防水材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