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虎门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humenglsh.com 东莞虎门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心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前款划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分同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治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步队建设,从严治警,进步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必需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第十二条
为侦查犯罪流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治理、指挥能力;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二十八条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职员,应当具备下列前提:
第二十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必需按照国家划定,公然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对于批准继承盘考的,应当立刻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划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需依赖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紧密亲密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视,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合用刑事诉讼法的划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划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划定,经由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探措施。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划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讲演。
对被盘考人的留置时间自带大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考记实。
第一章 总则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宣布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宣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
第四十一条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轨制,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视。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背治安治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治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违背前两款划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继承盘考,公安机关以为对被盘考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划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划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刻开释被盘考人。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正当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办违法犯罪流动。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视国家机关、社会集团、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捍卫工作,指导治安捍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二)监视治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九)治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八)治理聚会会议、游行、示威流动;
(七)警卫国家划定的特定职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举措措施;
(六)对法律、法规划定的特种行业进行治理;
(五)治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视;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流动;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惟、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
人民警察以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划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需听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对于不批准继承盘考的,应当立刻开释被盘考人。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职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考、检查;经盘考、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大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承盘考: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峻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职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划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碰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刻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匡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划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十四)法律、法规划定的其他职责。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三十一条
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凸起,有明显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轨制,并享受国家划定的警衔补助和其他补助、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一)公开欺侮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治理处罚:
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划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游记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峻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职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一)秉公执法,办事合理;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需做到:
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治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划定履行职权。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提高前辈的科技成果。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流动进行监视,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流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办代理人的宴客送礼;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用度;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六)巧取豪夺或者索取、收纳贿赂;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容隐、纵容违法犯罪流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聚会会议、游行、示威等流动,参加罢工;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家利益直接有关的划定,应当向公家宣布。
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需以宪法和法律为流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听从命令,严格执法。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划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集团、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用度;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六章
执法监视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明显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划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春秋。
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峻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划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听从的职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刻予以拘留。
第三十七条 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峻违法犯罪流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划定可以使用警械。
(二)本人或者其近支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一)是本案确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支属的;
第四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办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需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视。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治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峻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操行;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前提:
第二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轨制。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四章 组织治理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需按照划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五章
警务保障
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划定,可以提条件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划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须的通信、练习举措措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监管场所等基础举措措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