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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相关司法解释
时间:2018-01-15 【转载】
一、正当防卫的相关司法解释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是公民实现自卫和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强有力武器。在立法上,我国对正当防卫的限制性条件逐步放宽,以期指导、鼓励公民正确运用防卫武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把握正当防卫要注重考虑主观条件
因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如“明显”“重大损失”这些标准,只是一个个概念,需要司法人员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定,而有的司法人员在把握相关标准时,往往“过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在起因上有责任的防卫人的行为把握过严。正当防卫因其代表正义,办案人员在主观上期望正当防卫“白玉无瑕”,所以对由民事纠纷升级而致的伤害行为,往往从防卫目的的纯度考虑,认为防卫人的防卫意识中夹杂着报复意识,而否定正当防卫的性质。
对以互殴形式呈现的防卫行为把关过严。相当部分司法人员认为,互殴中不存在正当防卫,只要事先存在纠纷,打斗中不存在一方丢下器械宣告求和等明显转折,互殴案件就是故意伤害案。
对携带自卫器械的防卫行为把关过严。对于携带自卫器械,一些办案人员从内心就不认可这一行为,因此对使用自卫器械而产生的损害结果,一般都是从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