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虎门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humenglsh.com 东莞虎门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最新资讯
最新资讯
安置房屋私下被售能否索要补偿费
2005年6年,祖母以小高还未成年不享有购买资格为由,将B处公有住房购买为自己名下的产权房。之后,小高因身体较弱,迁出该房与父母同住。
小高从小和祖母一起生活在本市某A处房屋内,1994年A处房屋拆迁,小高和祖母作为被安置对象,分得本市B处公有住房,小高的户口也随及迁入其中。
2005 年,小高祖母将B处房屋出售给了他人。
小高认为,自己是B处房屋的安置对象,属于同住人,祖母的售房行为未经自己同意,侵害了自己享有的居住权利。小高祖母则认为,小高已与父母同住,因此不享有对B处房屋的居住权。
房屋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显然使小高失去了对B处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权。
然而,由于B处房屋已经出售,而且购买B处房屋者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小高主张自己对B 处房屋的居住权是有困难的,但小高有权要求祖母给付相应的安置补偿费小高不知道自己能否起诉至法院,要求祖母支付相应的安置补偿费。
B处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屋,小高属于B处房屋的安置对象,而且户籍也在B处房屋处,所以小高理应对B处房屋享有居住权,该权利不因小高父母有住房,小高有房屋居住而丧失。
现小高祖母将B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