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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院判决前,不问诉讼进行到何阶段,诉讼和解都应被允许。上诉审中同样可以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生效后,原审判决自然失效。
(2)诉讼和解的订立人是诉讼双方的当事人,第三人也可参与。
(3)诉讼和解可就诉讼标的的全部或部分甚至与本案无关的争议达成,力求厘清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和解应当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当事人可以私下协商,但必须在法院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