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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司法鉴定费用谁来买单
首先,我们要明确司法鉴定费用是否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所称的诉讼费用及负担规则?
诉讼费用包括两部分: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及法院不代收不代付的诉讼费用。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三种: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法院不代收不代付的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由此可见,司法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进而是适用该条规定的诉讼费用负担规则的。
其次,属于诉讼费用范畴的司法鉴定费用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因此,司法鉴定费用应当由败诉方负担。
再次,本案败诉方是哪一个当事人?有人认为本案的败诉方是被告,因为法院支持了原告对被告的诉请。但是本案实际上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借贷法律关系和担保法律关系。担保人申请司法鉴定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为担保法律关系,而单就担保法律关系而言原告(出借人)为败诉方,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依据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规定,判决本案原告(出借方)负担司法鉴定费用。
如果本案的原告对该司法鉴定费用负担的决定不服,应当如何救济?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故,本案原告不能申请上诉,而只能通过申请复核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