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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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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还款须谨慎 借条不是万能宝
怀化法院网讯 是否仅凭一张借条就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从而获得法院支持?近日,新晃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杨某和被告龙某系同学关系,2014年,龙某在新晃县城开设一家美容美发店,因缺乏资金,曾多次向杨某借款。2015年10月2日,龙某亲立借据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当月30日前,逾期按银行利息5倍计算资金占用费。约定到期后,杨某曾多次追问龙某还款事宜,但龙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尚未偿还任何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杨某向法院起诉。
龙某认为,杨某没有交付任何钱款给龙某,他不需偿还杨某借款本息,双方没有形成借贷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书写“借条”当天未交付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该笔借款系被告开设美容店时因缺少资金而多次向原告借款形成,但经庭审中本院多次询问,原告对借款次数、款项交付方式、交付地点、每次借款金额等陈述均前后矛盾;在本院问及每次借款的数额时,原告的回答也都模棱两可;再则,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亦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 该“借条”上未写明诸如借条、欠条、借据之类的标题,在署名时也未写明借款人字样,而是写上“签字生效”字样。基于以上诸多疑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原告虽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条”,但被告已就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交了证据,原告对其已向被告提供30000元借款的事实仍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提供过借款,故原告杨某向被告龙某提供30 000元借款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本院无法认定该事实存在,原告杨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依据被告书写的“借条”作为债权凭证向法院起诉,被告抗辩称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说明,法院将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地交易方式及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来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原告仅凭一张借条难以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