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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河南某报社擅自调岗调薪被裁决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韩某自2004年8月到某报社入职,到2006年12月某报社为其办理缴纳了失业保险,缴纳基数低于其实际工资。双方2013年1月1日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站长。后某报社在2014年5月20日向韩某下发了《关于免去韩某同志西站路发行站站长职务的通知》,强行单方将韩某的岗位由原来的西站路发行站站长变更为业务员,工资待遇也大为降低。收到通知后韩某多次强烈表示反对,并向相关部门反映,但某报社仍然坚持要求对其调岗降薪,并且拒绝提供相关的劳动条件,导致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于2014年7月11日解除劳动合同。后韩某向河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裁决】
某报社支付韩某经济补偿金共计23789.72元。
【律师解读】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因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待遇等问题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