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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永功、郑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永功,又名秦国旗,男,汉族,1962年4月4日生,高中毕业,农民,住项城市范集乡秦营村。2000年4月27日因抢劫罪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07年8月2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0月1日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执行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涛,男,汉族,1966年1月12日出生,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铁塔西街14号楼1单元2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07年8月2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0月1日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执行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刑诉(200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永功、郑涛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永功及其辩护人胡玉安,被告人郑涛及其辩护人李红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7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郑涛与被告人秦永功联系购买毒品,被告人秦永功租车到开封市,以每克380元的价格卖给郑涛毒品65克。2、2007年8月28日,被告人郑涛再次与被告人秦永功联系购买毒品,秦永功又租车去开封给郑涛送毒品,当行至项城南洛高速收费站时被告人秦永功被当场抓获,从出租车内搜出毒品124克。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秦永功、郑涛的供述、证人郭锐、高全力、邓莲荣等人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等证据,并认定秦永功系累犯,第二起犯罪属未遂。认为被告人秦永功、郑涛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对其依法分别判处。
被告人秦永功辩称:“第一起数量没有65克,我一共拿10多克,本来就三、四十克东西,我又吸两个多月。”其辩护人辩称:“指控第一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起犯罪应定非法持有毒品,毒品含量少,秦永功有立功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涛辩称:“第一起没有那么多,有10来克,我是自己吸的,第二起我根本就没有去,我在家戒毒里。”其辩护人辩称:“第一起毒品的数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起郑涛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1、2007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郑涛与被告人秦永功联系购买毒品,被告人秦永功租豫PT1199号夏利出租车到开封市。秦永功以每克380元的价格卖给郑涛毒品65克。郑涛又将部分毒品先后两次以每次壹佰元壹包的价格卖给郭锐。
2、2007年8月28日,被告人郑涛再次与被告人秦永功联系购买毒品,秦永功又租豫PT1199号夏利出租车去开封市给郑涛送毒品。当出租车行至项城市南洛高速收费站上站口时被告人秦永功被当场抓获,从出租车内搜出毒品124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永功供述:2007年8月12日下午从项城租辆出租车带65克毒品到开封给郑涛联系,我俩去大广高速通许服务区,郑涛用电子称称了我带的毒品约有65克,每克380元,我把毒品给了郑涛后,他给了我4000多元,欠我两万元。2007年8月28日上午郑涛给我联系要一百多克毒品,下午我和我爱人带130多克毒品租车去开封,在收费站被抓,我又带着你们将郑涛抓获。
2、郑涛供:2007年8月12日上午,我给秦永功联系让他给我送毒品,他给我送65克毒品,每克380元,我给秦4000元,并说欠他两万元。2007年8月27日我和秦永功联系,让他给我送150克毒品,还是每克380元。到8月28日晚他说到开封了,我在医院门口转了几转看不对劲没给他交易,29日上午被你们抓获。我买毒品是自己吸,卖给郭四二包,每包一百元。
3、郭锐(又名郭四)证:我早就认识郑涛,我在开封市长关街拿过郑涛两次毒品,给他二百元钱,我买毒品是自己吸的,我吸有七八年了,郑涛卖给我的是老黄皮。
4、邓莲荣(秦永功之妻)证:我和秦永功都吸毒,吸的是老黄皮。和秦永功去开封两次,说是去看病,他还干啥不给我说,我也不知道。在车上查获的两包粉状物是我丈夫拿的,我不知道是什么东西,秦永功给谁见面他不告诉我,见谁我也不认识。
5、高全功证实2007年8月12日和8月28日秦永功租他的车去开封的经过,并证实8月28日秦永功手提着食品袋上车将袋放在司机坐子下边,我的车刚开到收费站就被抓住,并从我车上搜出一个塑料袋子。
6、郑君(郑涛之妻)证实郑涛吸毒5年以上,他是2007年上半年才给我说他吸毒,被抓之前他还在家戒毒。
7、搜查笔录,在南洛高速项城入口站堵截一辆豫PT1199夏利出租车,在司机坐下边查出毒品疑似物两包,系秦永功的毒品疑似物。
8、在秦永功的家中搜出天平一架,秦称系往毒品内堆底料用。
9、刑事技术鉴定书,查获秦永功涉嫌贩卖毒品的检材中,从送检1号检材中检出海洛因,含量为8.4%。从送检的2号检材未检出吗啡、海洛因。
10、上缴毒品单据,鉴定书豫公化鉴字(2007)316号,海洛因(1号)124克。
11、秦永功前科证及释放证明,2000年4月27日项城市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秦国旗(秦永功)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11月2日减余刑释放。
12、秦永功立功证明,2008年8月28日带领公安人员抓获郑涛。
13、秦永功、郑涛的户籍证明,秦永功1962年4月4日出生,郑涛1966年1月12日出生。
以上证据已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被告人秦永功、郑涛贩卖毒品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永功、郑涛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永功、郑涛犯贩卖毒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秦永功贩毒第2起属未遂不当。被告人秦永功携带毒品124克去开封卖给郑涛,在路上被抓获,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为毒品是秦永功的且毒品的去向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卖,这时的行为已构成贩毒。而郑涛虽然让秦永功给其送毒品,但其在家未出动,毒品已被缴获,他的行为应属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交易,属犯罪未遂。被告人秦永功、郑涛均辩称第一起只10克左右及辩护人辩称事实不清的理由,经查,被告人秦永功、郑涛在侦查环节的供述一致,且供述交易的数量、价格均一致,并能相互印证,并有毒品的去向,事实清楚,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秦永功的辩护人辩称:贩毒的第二起应定非法持有毒品及被告人郑涛的辩护人辩称:“第二起贩毒郑涛构不成犯罪”的理由,经查,被告人郑涛与秦永功联系,让秦给其送毒品,并讲价格和上次一样,而秦永功确实带着毒品去给郑涛送,有二被告人的供述及查获的毒品在卷,且二人原来已交易过毒品,故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秦永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其归案后协着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永功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29日至2022年8月28日止)。
被告人郑涛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
三、作案工具天平一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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