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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时效中断案例分析:撤回与争
东莞虎门律师获悉
本期案例关键词:诉讼时效中断与撤销
诉讼时效纠纷典型判??例(选编)
案例一:借款合同无约定还款期限纠纷
一、案件基本事实
张某、杨某是妹夫,同为沾化县富国镇某村村民。 1997年3月5日,张某因缺乏建房资金向杨某借了5万元,并写了借条,但未注明还款日期和借款利率。 2011年5月14日,杨某向张某要求偿还贷款,但因妻子患癌症住院,急需用钱东莞虎门律师,被拒绝。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贷款本金5万元、利息22100元。
庭审中,张某辩称,借款关系发生10多年来,杨某从未向其索要付款。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杨某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由于欠条中注明的贷款没有明确的还款时间,贷款人有权随时催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现在张某承认杨某从未向其索要还款,也就是说杨某的权利没有受到侵害,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尚未到期。借款关系发生时,双方未就借款利率达成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杨某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张某偿还杨某借款5万元。
本案涉及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也称为“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诉讼时效届满,他就丧失按照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义务。人们有权履行其义务(即赢得诉讼的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根据时间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正常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期限。”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限一般为3年。特别诉讼时效是指针对某些特定民事法律而设定的诉讼时效。特别时效优于普通时效。有特别诉讼时效规定的,按照特别诉讼时效规定。有的时效期限较长,如《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涉外合同期限为4年;有的则比民法通则规定的3年短,如《海商法》第257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的时效期间为4年。个人索赔的时效为一年。在诉讼时效期间或者诉讼时效届满后,责任人向第三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为90日。
本案的另一个知识点是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合同的时效期限。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充分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民间借贷中,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借款人与借款人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权人选择在14年后主张权利,这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超过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高时效20年。因此,直到发现权利受到侵害(提出还款主张并明确表示不还款;给出合理的还款期限,但期限内不还款)时,法令此类贷款的限额应当开始计算,这符合法律保护合法债权人的利益。
案例二:未分割遗产房屋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
谢1、谢2、谢3是姐弟。 1984年,他们的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了广东省白云区的一套房子。不过,当时三人并没有分割房子的继承权。谢二人于1986年搬出该房屋,由于谢一人已在外结婚,该房屋从此由谢三人居住和管理。 1989年,该房屋经谢三人维修装修,用途由住宅改为商业,谢三人将其出租获利。 2000年,未经兄妹同意,谢某某、谢某某二人得知这一情况后于2010年下半年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该房屋产权登记。房屋管理办公室。
2011年10月28日,谢1、谢2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其在该房屋中的份额。谢3一审辩称,本案应为继承权纠纷,且距继承开始已有20多年,因此已超过继承法规定的时效期限。
2、裁判结果
广东省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遗产,谢1、谢2未放弃继承权。由于遗产并未分割,因此已转为双方共同财产。本案系请求确认财产权归属,谢三人关于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纳。但考虑到谢三的居住、管理和贡献,可酌情额外分配10%。法院判决:谢1、谢2各享有房屋面积的30%,谢3享有房屋面积的40%。
一审判决宣判后,谢三人不服虎门律师,提起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的继承人并未放弃继承权。由于继承人具有家庭关系,且遗产未分割,应认定为共同所有。本案的实质是共有人确认共有权并在此基础上分配特定份额,而不是继承权受到侵犯。这是共同所有权的确认纠纷,而不是继承权纠纷,因此不适用继承诉讼时效。谢三对共有财产进行管理和增补,但该行为不能改变产权共有结构,且长期使用和租金收入也应视为其专属享有,故原判:并非不合适。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共有权确认纠纷还是继承权纠纷?确定是否适用继承法关于继承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涉案房屋属于遗产,自遗产开始起就没有分割过。双方均享有继承权,均未放弃继承权。继承应该算是完成了。因此,这不是对继承权的侵犯,而是物权纠纷。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分前表明放弃继承的情况。没有表明的,视为继承接受。)另外,因双方为兄弟姐妹,有家庭关系,依法确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关于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且继承权未分割问题的批复)一开始遗产的情况,可按遗产处理案件办理)。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对房屋的出资和收入,最终确定了相对合理的产权分配比例。由于本案系共同财产确认诉讼,故不支持以继承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案例三: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2年6月20日,出借人程某某与借款人齐某某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从实际借款之日起计算。 2012年6月26日、6月28日,程某某分别向齐某某转账200万元、100万元。 2014年8月29日,程某某就上述两笔借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齐某某承担还款责任。一审中,曾某某指出,两起案件中,程某某均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法院分别作出第11052号、第11053号裁定撤回诉讼。随后,程某将债权转让给曾某。 2015年,曾某某对齐文红提起诉讼,齐文红辩称曾某某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该案申请再审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某某。
再审申请人齐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曾某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齐某某申请再审并表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没有中断。 (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发民初字第11052、11053号案件(以下简称南岸区法院第11052、11053号案)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已超过诉讼时效。 。 (二)南岸区法院对第11052、11053号案件的民事判决尚未生效,不中断诉讼时效。齐文红是两份判决书中的当事人(被告),有权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将判决书、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送达戚文红。否则,齐文宏将被剥夺起诉和救济的权利。但法院尚未送达齐某某,因此两份裁决书对齐文宏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确定本案诉讼时效的依据。 (三)南岸区法院第11052、11053号两案系他人冒名提起,未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南岸区法院档案中曾某某提交的民事诉状及证据材料显示,本案原告(程某某)的立案地址与《民间借贷合同》中程计时的签名明显不同。 ,而且诉讼是用别人的假名提起的。 。由于第三人程某某本人并未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因此本案诉讼时效不会中断。 (四)南岸区法院第11052、11053号案件中,原告(程某某)因未缴纳诉讼费用,被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未达到诉讼时效。被打断。
2、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贷款未超过诉讼时效。首先,齐某某仅对本案一审南岸区法院第11052号、第11053号两份民事起诉书中程某某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并未对真实性提出异议。两起案件的民事判决。上述两起案件的民事判决均确认程某某已提起公诉。其次,齐文宏虽然认为上述两起案件的民事起诉书上的程某某的签名并非其本人,且两起案件是他人冒用其名义提起的,但其并未出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口头申诉的,上述两案,南岸区法院确认收到起诉状的日期均为2014年8月29日。即使程某某的诉讼最终因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而被驳回,仍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综上,因程某某另一案被起诉,涉案贷款的诉讼时效被中断。曾某某作为债权受让人,于2015年提起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此外,齐某某虽然在本案一、二审中对程某某在相应文件中的签名提出异议,但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并未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 。他在再审审查过程中申请了程某某的签名。其他案件中的笔迹真实性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
综上,齐某某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九)项规定的情形。本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方裁定如下:驳回齐某某的再审申请。
关于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撤诉(或按撤诉处理)是否中断诉讼时效的问题?
司法界以往的倾向认为,应以被告(债务人)是否送达为区分标准。如果法院完成了对债务人的送达,则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否则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对于经催告后仍未缴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法院判决应当撤回诉讼,并判决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原倾向意见(《民事审判指导参考(第三十四辑)》第108-113页):“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未依法缴纳律师费的,经催告仍未缴纳的,法院裁定驳回诉讼,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因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自愿放弃诉讼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诉讼法》“撤诉视为未起诉”的诉讼规则,不成立。其效果就是诉讼时效自然不会中断,从诉讼时效的客体来看,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必须服从诉讼时效。法庭。权利人只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反诉,请求权的效力才能产生。请求权的含义仅到达法院。法院不是请求权的相对人,只是实现请求权的中间裁判者。当法律程序到达对方当事人时,不能视为当事人已行使请求权。当法院将诉状送达对方当事人时,请求权的意义就消失了。这意味着它已到达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不再是起诉,而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过,法院此时的角色并不是充当裁判,而是通过法院来送达诉讼请求。它是意图表达的传递者。此时的法庭与普通的意思表示传送者无异。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可能会被中断。”
但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判例认为,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应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只要债权人通过诉讼或者仲裁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债权,诉讼时效就会中断。没有法律要求以被告(被申请人)送达为前提,没有法律要求缴纳诉讼(仲裁)费用。因此,目前原则上应认为,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撤诉(或视同撤诉处理),会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限制。
民法通则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义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权利受到损害已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权利。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同一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请求法定代理人的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法定代理人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届满时,债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债务抗辩。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要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 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的;
(三)继承开始后尚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
(四)权利人受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的;
(五)其他妨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后六个月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或者有关程序终止时起重新计算:
(一)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约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其他与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权利要求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权、登记动产权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
(三)要求支付赡养费、赡养费或者赡养费;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无效。
当事人事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无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23日起生效)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自民法通则施行之日起,尚未达到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通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自民法通则施行之日起,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尚未消除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中止诉讼时效的规定。申请。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仍处于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案件已经终结,当事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或者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能够确定履行期限的,时效期限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履行期限;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时计算诉讼时效。但是,债权人首次主张权利时,债务人明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债务人明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计算。
三、关键法律规定分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和重新开始的点。
(一)本条规定了四种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
1、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约请求。
一般认为,构成“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本人或者依法有权代表其处分权利的人应当表明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要求性能。 (二)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应当向债务人或者代表债务人依法有权处分权利的人提出。 (三)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债务人的。
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债务人同意履行该义务,即表示债务人承认并同意履行该义务。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时时效中断的法律依据是债务人同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这就推翻了原时效的事实依据,使债权得以转移。澄清并维护。因此,权利人无需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澄清。并维护权利。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是通过上述方式向权利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希望主管机关在其权利范围内确认并保护其权利。权利。因此,上述事项也具有中止诉讼的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提起诉讼”的理解。第一权利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是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其他特殊诉讼要求的法律诉讼;其次,这里的诉讼不仅包括民事诉讼,还包括当事人提起的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一般情况下,不受理、驳回诉讼不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4、其他与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作为时效中断的两个重要特点是:一是当事人希望通过具有司法或仲裁权的审判机构通过仲裁来确认和保护自己的权利;二是当事人希望通过仲裁来确认和保护自己的权利。其次,当事人通过这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权利。宣称。显然,符合上述两个特征的事项不仅限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还包括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债权等。
(2)时效中断后重新开始点的确认。
该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不同。原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但是,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包括持续原因和非持续原因。对于连续性原因,该原因并不是在该原因发生时就结束,而是持续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权利人继续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应当继续中断。例如,权利人提起诉讼后,诉讼进行过程中,这一过程应视为诉讼时效的连续中断期。因此,出现上述情形的,时效期限的重新开始点应当从上述程序结束时重新计算。
基于此,该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相关程序中断或者终止之时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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