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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三起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案例,家长该如何保护孩子?
东莞虎门律师获悉
党的十八大之后,以国家领导人同志作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网络安全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国家领导人表明,“我们需立足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立场,依照法律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让网上正面宣传更强大,培育起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借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去滋养人心、滋养社会,达成正能量充分、主旋律响亮,给广大网民尤其青少年营造出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所审议通过的,是“十五五”规划建议,其明确提出要求,要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还要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这句话存在事实错误,其中“国家领导人”并不是特指某一个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由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提出的重要思想,法治思想同样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重要思想,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也是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纠正错误后改写的句子为:人民法院秉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度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习近平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借由依法惩治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处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行径,强化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司法保护以及犯罪预防工作,积极推进网络环境的综合治理,促使构建更为安全、有序、清朗的网络空间 。
要切实地去发挥司法裁判之示范方面的功能,以及教育方面的功能,还有引领方面的功能,进而维护未成年人其所拥有的合法权益,规范未成年人涉及网络时的言行举止情况,强化对于未成年人涉及网络犯罪行为的惩处以及预防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挑选出三件典型案例来予以发布。本次所发布的案例具备以下表征:
一,是把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网络保护予以突出。未成年人,其身心发育还没有成熟,自我保护能力欠缺不足,要是未经许可,通过网络环境去使用未成年人肖像,或者传播未成年人信息,又或者侮辱诽谤未成年人等行为,这些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还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同时影响未成年人成长,所以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有这样一个案例,为案例1,其中存在这样的情况,某公司在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允许的状况下,擅自把未成年人的肖像运用在商品链接里,此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充分考量了违法使用未成年人肖像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危害,之后依法判决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且明晰了网络经营者的义务以及行为标准。
二是着重突出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予以规范,网络可不是法外之地呀,未成年人自身也得科学、文明、安全、合理地去使用网络,以此来避免侵害他人权益,规范未成年人网络行为,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素养,这是监护人必须要尽到的监护职责,是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案例 2 里,未成年人在网络上随便发表贬损、嘲讽同学的言论,对同学的名誉权造成了侵害,法院依照法律判令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进一步强化了未成年人网络言行应当受到法律约束的观念。
三是着重凸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以及预防,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模仿能力较为突出,不良网络信息容易诱发未成年人出现犯罪行为,人民法院针对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秉持依法惩治的原则,该宽的时候就宽,该严的时候就严,宽容却绝对不纵容,秉持“依法惩治亦是保护”的理念,案例3里,未成年被告人借助短视频平台发布的不良信息学到获取他人钱财的办法,进而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各被告人内里包含涉案未成年人,其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人民法院依据此依法判处刑罚,这对发挥惩戒、教育功能有益。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秉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原则,进行社会调查,以此明晰犯罪原因,而后向存在内容审核漏洞等问题的短视频平台制发司法建议,这能推动压实企业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主体责任,并且及时开展回访帮教工作,来助失足未成年人们更好认识错误乃至更全面认识网络,从而顺利回归社会 。
下一个步骤,人民法院会充分施展审判职能方面的作用,深度贯彻落实国家领导人针对未成年人工作给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秉持惩防并举、惩教结合的原则,持续提升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提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水平,凭借坚实的司法履职促使“六大保护”协同联动、融合发力,连续促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治理,为守护社会安宁、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优良的法治环境。
目录
案例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未成年人肖像,网络店铺承担侵权责任
——陈某某诉苏州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二:未成年人网络侵权,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王诉小李及父母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三:未成年人受网络不良影响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等敲诈勒索案
案例一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未成年人肖像,网络店铺承担侵权责任
——陈某某诉苏州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苏州某公司属于该网络店铺的经营者,在2023年,陈某某母亲察觉到一家在所售卖舞蹈服饰效果展示里,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陈某某在艺术节参赛表演图片的店铺,陈某某的身份是一名小学学生,陈某某以苏州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这个缘由提起民事诉讼,申请法院判定苏州某公司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的法院考量后觉得,经过对涉及该案件的网络店铺所运用的被诉图片予以比对,按照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来衡量呢,是能够确认图片里的肖像乃是陈某某的形象的,陈某某针对该图片所再现出来的肖像享有肖像权。陈某某属于未成年人,苏州的某公司在没有经过陈某某监护人同意的状况下,擅自把陈某某的肖像用于商品宣传方面,这侵犯了陈某某的肖像权。基于此,审理的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苏州某公司向陈某某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相应的损失。
典型意义
这一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打击网络侵权行为,用以保护未成年人肖像权的典型事例。在实际情况里,部分网络店铺的经营者,为了降低成本,在没有经过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此案件明确了,网络店铺使用未成年人肖像时,应该征得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意。要是没有征得监护人的明确同意东莞虎门律师,就擅自于经营活动中使用未成年人肖像的,便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本案的裁判,对提升社会各界针对未成年人人格权益保护这件事的法律意识起了帮助作用虎门律师,它可以引导包含商家、网络用户、自媒体等一系列的社会主体,把“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种传统美德,切实转变为数字时代的日常实践行为,在整个社会营造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风气 !
案例二
未成年人网络侵权,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王诉小李及父母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小王跟小李是小学时候的同班同学,因为小王和小王之间产生了矛盾,所以小李把自己在班级群里的昵称弄成了“小王你好可怜”,又把个性签名弄成“小王你散架了”,其他人在@小李的时候,群里那些成员都能看到这个昵称,小李在其他账号的个人主页也标注了“主挂小王,你好棒”,在有班级其他同学的群聊里,用那种贬损还嘲讽的语气,传播双方校园矛盾的信息,结果小王因为这种情况,在班级群、另外一些平台等网络环境里,还有校园当中,被别人嘲笑,然后承受了特别大的心理压力 。小王觉得小李的所作所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于是就把小李以及小李的父母告到了法院,小王所要的是让小李及其父母进行赔礼道歉,并且还要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觉得,小李的行为致使小王社会评价下降,构成了对小王的侮辱,侵害了小王的名誉权,小李是未成年人,其父母身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此,审理法院判定小李的父母用书面形式向小王赔礼道歉并赔偿小王经济损失,同时明确指出,要是小李有财产,从其财产里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由父母赔偿 。
典型意义
心智发育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处理跟同龄人之间产生的摩擦时,有时欠缺冷静客观,甚至借助班级群、社交账号等网络渠道来发泄情绪,在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演变成网络欺凌,这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此一案件明确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未成年人于网上发表言论是受法律所约束的,未成年人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同样会构成名誉权侵权。身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理应切实去履行监护职责,要引导未成年人妥善处理成长期间所遇见的问题,当未成年子女出现侵权情况时,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应当承担侵权时所带去的责任。
案例三
未成年人受网络不良影响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等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到2024年3月这段时间里,被告人李某某他18周岁了,穆某某17周岁,他俩伙同张某,张某是另案处理的,他们以某网络游戏代练作为幌子,去诱骗别人登录事先就准备好的账户,之后又修改账户密码,拿远程锁定手机来进行威胁,朝着多名被害人去敲诈勒索钱财,总共达到了7.5万多元。案件发生之后,李某某、穆某某被抓获归案了,还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且取得了谅解。
通过调查,得以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某,以及穆某某等其他人,是借助短视频平台所发布的不良信息,从而习得了犯罪方法。
裁判结果
法院判定,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以非法占有作为目的,数次实施敲诈勒索致使他人财物受损,此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某某所涉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巨大,穆某某靶向未成年人实施敲诈勒索,属于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二者均应依照法律加以惩处。全面考量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鉴于穆某某为未成年人,以及二人具备退赃退赔等相关因素,依据法律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同时处以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审结之后,法院发现,案涉短视频平台的未成年人模式,没能起到实质的保护功效,内容的审核方面存在着遗漏疏忽,能够检索出数量众多的不良信息,违法风险提示机制不完善,很难对未成年人达成有效的警示,基于这些问题,依法给短视频平台发送了关于规制短视频内容的司法建议,并且对正在服刑的穆某某组织展开了回访帮教 。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一系列未成年人受网络不良所涉不合适信息的诱导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事件,被告人借助短视频平台接触到不良信息,且从中掌握了犯罪方法,最终迈向犯罪途径,这体现于部分平台在发布内容审核、信息分级分类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方面存有薄弱迹象。人民法院于工作里秉持“抓前端、治未病”,着重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于依法进行裁判之际,竭力延伸审判职能,针对平台内容审核存在的漏洞,制发司法建议,以此推动相关企业优化系统配置,强化短视频内容审核,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模式,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人民法院还踊跃开展回访帮教工作,针对失足未成年人实施心理干预以及教育引导,助力其顺遂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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