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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订单设局侵权!五金厂遭专利碰瓷索赔399万的典型案例解析

时间:2025-12-08 20:0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虎门律师获悉

针对专利这种无形资产事宜,权利人原本该竭尽全力去防止被侵权,可是呢,居然有人跟正常做法相反,借助设下圈套进行诱导以此来制造侵权状况,接着再提起诉讼,这种行径最后被法院判定为恶意诉讼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例涉及上述那种情形。在这个案件里,二审合议庭在裁判要旨当中明确表明,专利权人在不存在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他人已然侵权或者即将侵权的状况下,通过主动给出技术方案去诱导实施侵权行为,并且依据此来提起侵权诉讼,进而干扰、影响他人正常经营的,能够认定其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

工厂订单暗藏玄机

中山利某金属厂作为该案原告,与被告广东荣某材料公司,二者都致力于五金产品加工,相互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当中,广东荣某材料公司是名为“一种导轨”实用新型专利,也就是下面所说的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2018年12月,有一天,中山利某金属厂接到了广东荣某材料公司的一个订单,对方提供了包含涉案专利完整技术方案的图纸,还要求中山利某金属厂按照图纸生产导金属导轨样品,随后,中山利某金属厂把加工好的样品交付给了广东荣某材料公司。

竟然不知道,订单的背后居然隐藏着没被发觉的隐患。没过多久,中山利某金属厂以及负责人李某就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传票,指出他们涉嫌侵犯广东荣某材料公司的涉案专利权,索赔金额高达399万元。在诉讼过程当中,广东荣某材料公司还往中山利某金属厂的多个客户那里寄送了侵权警告函,声称该厂涉嫌专利侵权,并且提示客户在向其他企业采购同类产品的时候应该尽合理注意义务,避免采购侵权产品。在此同一时间,那家公司曾经向法院提出申请,要对中山利某金属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涉及的金额达到了500万元,然而后来又把该申请给撤回了, 。

2019年7月31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该案开展审判活动并作出判定,判定中山利某金属厂就其实际状况而言,以及李某在具体情形之下,乃是依据广东荣某材料公司所提供的图纸来举行生产活动,同时又进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这一行为,而且样品也经由该公司按照那份图纸进行验收操作,之后还进行了付款行为,所以基于此种情况判定其行为并未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最后依法驳回广东荣某材料公司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荣某材料公司心中不服,故而朝着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而,它所提出的上诉请求并未获得支持,紧接着虎门律师,广东荣某材料公司再次申请再审 ,同样也没有得到支持。

针对恶意起诉主动维权

民事侵权案尘埃落定之后,中山利某金属厂与李某转而主动采取行动。这件事当中,他们觉得,广东荣某材料公司存在虚构诉讼的情况,有摆出天价来索赔这种过分行为,向客户纷纷散发不实警告函诸如此类一系列举动,已经远远超出了合理维权能够涵盖的范围,实际上属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东莞虎门律师,并且还涉嫌构成商业诋毁情形,其意图在于不正当地打击竞争对手。这些行为致使中山利某金属厂名誉受到损坏,业务遭受极为严重的挫折,从而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这样的缘故,中山利某金属厂同李某一道,把广东荣某材料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因恶意诉讼分别给予经济损失赔偿十一万元与九万元,并且就商业诋毁行为分别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各一万元。一场权利的反击,正式开始了。

对此,广东荣某材料公司觉得,其借助发送图纸订购产品的办法契合行业惯例,虽说取证方式存在瑕疵,然而主观方面不存在恶意,其给中山利某金属厂的客户发送的提示函,也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常的维权行为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之后,在2022年8月1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广东荣某材料公司把图纸也就是技术方案提供给中山利某金属厂、李某生产所获取的证据,是引诱中山利某金属厂、李某实施的侵权行为,并非合法有效的侵权证据。广东荣某材料公司提起上述民事侵权案有着损害中山利某金属厂、李某利益的不正当目的,并且存在明显不当、有违诚信的诉讼行为。所以,该案构成恶意诉讼。另外,广东荣某材料公司有着发函的行为,此行为足以对中山利某金属厂的客户造成误导,所以该行为构成了商业诋毁。

以此为依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广东荣某材料公司,向中山利某金属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同时该公司还要向李某赔偿经济损失8.5万元。

一审判决下达之后,中山利某金属厂、李某因觉得一审判赔的额度太过低了,故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荣某材料公司认定自身不存有恶意诉讼以及商业诋毁等方面的情况,基于这样的缘由,同样提起了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定,广东荣某材料公司,其被诉行为显著超越正当维权合理界限,存有借诉讼干扰、影响、压制竞争对手的非法意图,在主观方面恶意较为明显,还致使中山利某金属厂、李某产生虎门镇律师费支出的损失,此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广东荣某材料公司向相关客户发送提示函的举动构成商业诋毁。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对于这一案件,中山利某金属厂、李某的代理人梁慕嫦,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的时候表示,此案件确立了“知识产权维权行为正当性”的司法审查标准,这对于规范市场维权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有着典型意义。首先,该案件确立了知识产权维权行为的正当性审查标准,明确表明专利权人借助诱导取证、滥发警告函、提出显失公平的巨额索赔等方式来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权利保护的范畴,构成了恶意诉讼。进而言之,展现出司法部门于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权利滥用防范之间所达成的精确平衡,也为诚信经营的商家打造出稳定且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再者而言,此案件明晰出滥用诉权的违法代价,对妄图将诉讼用作商业竞争手段的行径构成强有力干扰,有益于劝导市场中的主体秉持诚信、理性地维护自身权益。

广东荣某材料公司代理人则婉拒了本报记者采访。

审慎行使权利勿损他人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审慎,是法院处理案件时应遵循的要求,也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应遵循的要求。对于法院来讲,在运用诚信原则判定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起诉权之际,应当审慎地、严格地把握适用条件。对于当事人来说,应当善意地、审慎地行使自身的权利呀,不可以损害他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呢。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负责人表明,广东荣某材料公司,在没有证据显示中山利某金属厂已然侵权或者即将侵权的情形下,诱导其制造、销售相关产品,并且以该产品当作侵权证据提起诉讼,在该案侵权事实明显难以成立的状况下,主张高额赔偿金,还申请财产保全,在侵权诉讼尚未结案之前,明明知晓其取证行为存在重大缺陷、存在较大败诉风险的情况下,依然向中山利某金属厂的客户发布侵权警告函,据此,二审合议庭综合认定,广东荣某材料公司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具有恶意。

显而易见,在此案里,广东荣某材料公司未曾慎重地行使自身权利。法院在判定其提起诉讼是否存有恶意之际,一直考量其是在怎样的情形下做出了怎样的行为,展现出对恶意诉讼适用条件的谨慎把控。应该讲,此案件既是对当事人审慎行使权利的一种倡导,又为法院审慎认定恶意诉讼提供了参照范例:对于当事人进行某一具体行为的评判,需要结合其当时所处的具体状况,认定善意要有依据,判定恶意也要有根据。当事人获取证据,应当‘从正当途径获取,用于正当之事’。上述负责人是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其进一步表示,期待该案例能够让有关市场主体得到警示,从而将相关诉讼行为引入到正轨之中。(本报记者 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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