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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工伤私了签协议,后续鉴定伤残等级偏低怎么办?教你应对
东莞虎门律师获悉
11月16日,华声在线讯(全媒体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曾鹤群)上班之际与同事打闹而受伤,提前抵达单位吃饭途中遭遇车祸,这般两种情形算工伤吗,工伤之后与公司“私了”拿到了赔偿,后续发觉伤情更为严重,还能够反悔吗,近日,多起重伤认定以及赔偿的案件,给出了清晰的答案,法官以及虎门镇律师提醒虎门律师,工伤认定存在着明确的法律边界,“私了”需要谨慎,盲目签字可能会吃大亏。
案例1:“私了”后发现少赔了
2023年5月,钱某于常德市石门县某建工公司所承建项目的工地上干活,期间,钱某不慎从高处跌落致使受伤,在历经一段时间治疗之后,钱某身体渐渐恢复,随后钱某与公司就工伤赔偿事宜展开协商 。
双方迅速达成了一致,进而签订出一份《工伤赔偿协议》,此协议约定公司要一次性去支付给钱某误工费、营养费等全部的费用3.3万元,钱某在收到这笔款项之后,是不能够再以任何的理由向公司去主张其他赔偿的。这份协议上面公司是盖了章的,钱某也签了字,没过多久,3.3万元的赔偿款就打进了钱某的银行账户,。
原本以为事情就这么结束了,可没想到后来的鉴定结果让钱某惊掉了下巴。在2023年9月的时候,当地的人社部门经过仔细审查,正式判定钱某的受伤情况属于工伤;到了2024年8月,一份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出来了,钱某的伤情被认定构成十级伤残 。
依循法定工伤赔偿标准予以核算,钱某所应获取的赔偿远远不止3.3万元 ,钱某发觉自己 “亏大了” ,钱某紧接着向法院提起诉讼 ,钱某请求撤销跟公司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 ,钱某要求公司支付剩余赔偿款 。
石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得出这样的看法,钱某同公司签订协议之际,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都还没有完成,钱某对于自身真实的伤情以及合法的赔偿数额欠缺全面的认知,这属于重大误解。协议所约定的3.3万元赔偿款,跟法定赔偿标准相差极大,已然构成显失公平,严重地损害了钱某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将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予以撤销,按照法律规定对钱某应得的工伤赔偿总额进行核定,其数额为.60元,把公司已经支付的3.3万元扣除,公司还需要向钱某补足79397.60元,一审判决之后,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案例2:和同事打闹受伤不是工伤
同样是受到伤害,存在着有的情况能够被认定成为工伤,而有的情形却是不可以的,其中最为关键的要点在于是否契合法律所规定的要件要求。
罗某身为湖南某个物流公司的仓库管理员,其工作的时间设定为从9时开始至18时结束。在某一天上午11时左右的时候,罗某于仓库进行上班工作期间,感觉到了无聊,正好碰到同事张某路过,于是两人就相互之间进行推搡且打闹起来。在嬉戏举动的过程当中,罗某不小心重心失去平衡从而摔倒了,经过医院的诊断,结果是右膝韧带出现了损伤。
事情发生之后,公司替罗某向当地的人社部门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然而,人社部门经过审查之后觉得,罗某尽管是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场所里面受的伤,可是受伤的原因乃是跟同事嬉戏玩耍打闹,并非是因为工作的缘故,也不是从事于跟工作相关联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甚至更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导致的,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最终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案例3:“上下班途中”要结合三个要素
名叫魏某的这个人,是湖南某个酒店客房部的服务员,其上班的时间规定为从14时开始到23时结束。在2022年9月22日11时40分左右这个时间点,魏某骑着电动车朝着酒店的方向前行在途中,却被一辆汽车给撞倒从而受伤了。当地交通管理支队所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表明,魏某在此次事故当中承担次要责任。
此后,魏某朝着当地人社部门去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然而酒店却对其提出了异议,觉得魏某是提前到达单位的目的在于就餐以及休息,并非径直去上班,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经过查证,魏某居住之处与酒店之间的距离是10.8公里,要是选择骑行前往的话,所需时间超过50分钟,酒店员工餐厅供应午餐的开放时间段是10时30分开始,直到13时结束。依据魏某的打卡记录能够看出,她长久以来都有着这样的习惯,每天大概11时的时候从家里出发,大约12时抵达酒店进行打卡以及就餐,吃完饭之后会在宿舍休息,一直到14时才正式开始上班,这种作息安排已然形成稳固的习惯。
历经行政复议,又经过行政诉讼的一审,以及二审之后,法院最终判定魏某受伤属于工伤。法院表明,《工伤保险条例》清晰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要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话,就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这一情况需要综合目的、空间、时间这三个要素来考量。魏某出行的目的是为了之后能够上班,事故发生在合理的时间以及合理的路线范围之内,完全契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虎门镇律师提醒:工伤维权别踩这些坑
如劳动者碰到因工受伤这般的问题东莞虎门律师,该采取怎样的处理方式呢?湖南越一虎门镇律师事务所的虎门镇律师刘晓辉,结合上述所提及的案例,给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提醒。
刘晓辉表明,我们是不建议工伤进行“私了”的,一旦劳动者坚持要“私了”那就得谨慎对待,在还没有做工伤认定以及伤残鉴定之前,千万不要轻易去签订赔偿协议,工伤的伤情是有可能存在后续发展情况的,过早地“私了”很容易因为对赔偿数额预估不够而遭受损失,要是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这类情形,就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
另有,他向劳动者发出提醒,劳动者得确切知晓工伤认定边界是,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出现受伤情况;“上下班途中”不但包含正常通勤的时间,还囊括因工作而形成的稳定且合理的路线以及时间,劳动者要留存打卡记录、出行凭证等相关证据 。
于此,刘晓辉还告诫用人的单位,得依照法律来缴纳工作时受伤的保险,在出现工伤之后切不可借助欺诈、胁迫等方式去签订不公正的协议,不然的话就有可能面临协议被撤销、还有额外进行赔偿的风险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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