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陕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解

时间:2024-12-13 20:2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虎门律师获悉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局,各省级工伤保险协调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部发[2004]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省现就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省政府同意,现发给您。请认真遵守。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必须把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中央工作的大事。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问题的重大决策就是具体体现,切实维护农民工因工受伤合法权益。

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单位所有员工(包括我们聘用的员工)提供保险。省内户籍农民工和非本省户籍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与登记所在地不属于同一总体规划区的,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进行劳动保护——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受公司注册地的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其工伤认定和劳动合同。能力鉴定,但按照注册地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注册地、生产经营地的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因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指定管辖权。因跨地区生产流动性大而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的行业(企业集团)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进行工伤认定东莞虎门律师,劳动能力考核按规定执行。

3、已在外省工商注册登记,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并提交登记表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农民工聘用的农民工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必须向登记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未在登记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按照《陕西省实施办法》(陕西省令第97号)的规定,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陕西省人民政府)及其聘用的农民工因事故受伤或者患有职业病的。最后,用人单位应向学生所在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应按照当地法规进行评估;用人单位尚未在生产经营场所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按照当地规定缴纳工伤保险。治疗。

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农民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按规定管辖。

4、在外省登记的农民工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或长期按月缴费的方式须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个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的,其伤残津贴、日常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等待遇,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程度。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一)16周岁至25周岁人员,残疾等级为一级15万元、二级13万元、三级11万元、四级9万元;

(二)26岁以上至35岁以下,一级残疾14万元,二级残疾12万元,三级残疾10万元,四级残疾8万元;

(三)36岁以上45岁以下,一级残疾13万元,二级残疾11万元,三级残疾9万元,四级残疾7万元;

(四)46岁以上55岁以下,一级残疾12万元,二级残疾10万元,三级残疾8万元,四级残疾6万元;

(五)56周岁以上且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一级残疾人员11万元,二级残疾人员9万元,三级残疾人员7万元,四级残疾人员5万元;

5、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因公死亡后,其扶养亲属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自愿选择领取一次性扶养亲属养老金的亲属,缴费标准为:配偶5万元,其他供养亲属3万元虎门律师,其中子女(含弟妹)按剩余赡养年限计算年满18周岁,每年赡养费按3000元计算。有多位亲属赡养的,按照前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六、农民工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申请领取一次性长期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其本人或者其扶养亲属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时提出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并与用人单位终止申请。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本人或者其扶养亲属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协议,收到后解除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

一级至四级残疾农民工本人或者因公死亡农民工的扶养亲属自愿选择领取长期月度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按照《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办法》执行;每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扶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再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七、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等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外省登记农民工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缴纳标准。

八、本意见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业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印发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农民工,未超过一年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其用人单位仍在我省生产经营的,按照本意见的规定执行。农民工工伤保险未办事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2006 年 2 月 14 日

虎门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